發布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標準及辦理業務規範
配合102年6月19日總統令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條文修正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2年12月26日會同中央銀行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訂定相關申請條件及管理規範。
為利證券商儘速開辦相關業務,金管會依循法規鬆綁及自由化的原則,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設立標準及相關業務規範,重點如下:
一、 依業務複雜度採分級管理:證券商辦理本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各項業務者,淨值應達新臺幣100億元,另僅辦理經紀、自營、承銷、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匯率以外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其淨值達新臺幣40億元以上即得申辦。
二、 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應注意客戶專戶資產之保護: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於客戶專戶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規定,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且其債權人不得對專戶款項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外幣借款及拆款額度應併入總公司計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借款及拆款之總餘額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以便利業者實務控管。
四、 辦理業務之商品,應以外幣計價,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及利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所規定業務之商品範圍,應以外幣計價,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及利率,另辦理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之配售對象,包括非居住民及境內專業投資人。
五、 定期依規定格式申報業務相關資料: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定期依規定格式申報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
六、 辦理外匯業務應遵循相關規範:配合中央銀行102年12月26日公布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DSU)得辦理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及外幣間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開放內容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即可比照辦理,相關管理規範準用「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
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與外匯業務後,將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推升經濟發展動能。金管會將參酌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監管政策,持續推動提高證券商國際競爭力之法規鬆綁及自由化政策,以發展臺灣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並同時達成「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之政策目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