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1月1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經理人非因業務需要調閱客戶資料,且該重大缺失事項,未即時通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處。
(二)部分營業員使用管理員帳號登入系統查詢客戶資料。
(三)所定「客戶資料調閱辦法」未訂定單位主管調閱非業務所需客戶資料之核准程序。
(四)所定「證券經紀業務系統權限管理要點」未訂定單位主管申請前後檯系統權限之流程及核准層級;另分公司經理人申請前後檯系統之權限資料,無須經總公司高階主管覆核確認。
(五)營業員未具體說明使用前檯系統查閱客戶資料之原因,且經紀部主管未覈實檢視查詢原因。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對臺銀證券予以糾正處分,及依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併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