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公告大型電力使用者得直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
越南政府於本(2024)年7月3日公布再生能源發電廠(下稱電廠)與大型電力使用者(下稱用戶)的直接買賣機制(第80/2024/ND-CP號議定)。媒體分析指出,越南政府頒布本議定,允許當地工廠直接向再生能源業者購買電力,此舉除將終結越南電力總公司(EVN)之電力供應壟斷地位外,更有助解決企業最擔心之缺電問題,同時釋放當地豐富的再生能源潛能,讓我國等在當地設廠之跨國企業,更容易取得清潔能源,此舉對尋求避免高關稅及達到ESG標準之越南出口商甚為關鍵。
茲摘要第80/2024/ND-CP號議定內容如次:
一、買賣形式包括:
透過獨立輸配系統:電廠與用戶依本議定第2章規定簽訂購售電契約,並直接透過獨立輸配系統供電。
透過國家電網:電廠與用戶(或某區域的電力零售商)依本議定第3章規定簽訂定期購售電契約,類型包括:
- 電廠將所有發電量出售予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之現貨市場;
- 用戶或區域的電力零售商向電力總公司(或其下相關單位)購電,並購買滿足需求之所有電力;
- 電廠與用戶或區域的電力零售商透過簽訂定期契約進行電力買賣。
二、透過獨立輸配系統買賣電力須遵守以下規定:
- 購電契約必須遵守越南電力法第22條及相關法規,內容須包含:契約當事人、使用目的、服務標準及品質、各方權利及義務、電價、付款方式及期限、合約終止條件、違約責任、專用連接電線投資、興建、運行管理等責任、由雙邊協商之其他項目。
- 電力售價應由雙方協商,惟若有本議定第6條第4款規定之情況,不在此限。
電廠與越南電力集團(或授權單位)應協議功率、產量、剩餘電量價格等項目並簽訂購電契約。
除了上述透過獨立輸配系統購電,用戶得與電力總公司(或非為電力總公司之電力零售商)買賣電力。
倘區域的電力經營單位同時從事發電及售電活動,由國家電力系統購電並結合其他來源採購之電力向客戶售電,該電力零售價應依照越南工商部頒布之「電價施行條例」執行。
三、現貨電力市場電價
對於透過國家電網直接售電的類型,本議定亦詳細規定再生能源發電廠透過現貨電力市場售電,以及與電力總公司購售電之行為。
根據本議定規定,電力現貨市場價格係由電力現貨市場之每個交易週期所形成之電力完整市場價格(Full Market Price -FMP),並為電力能量市場價格(SMP)與電力功率市場價格(CAN)之總和(FMP = SMP + CAN),其中前述SMP與CAN等兩項價格均依越南工商部所頒佈之「電力批發市場競爭運作規定」而定。(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