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5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晟公司)負責人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樺晟公司未於114年4月10日以前公告申報114年3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樺晟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