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金融服務業協商成果說明

2013/06/24 07:26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金融服務業協商成果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本(102)年6月21日表示,我方海基會及陸方海協會已於21日在上海完成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稱本協議),雙方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承諾詳列於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陸方在保險業、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分別對我方作出1項、6項及8項開放承諾,我方則分別有1項、4項及4項的開放承諾;另外在會計、審計方面,陸方對我方亦有3項開放承諾。

金管會指出,本次雙方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內容,有助於雙方金融業進一步往來。除ECFA早收清單項目外,金管會本次為我金融業爭取到更多較其他WTO會員進入大陸市場之優惠條件,有助我國金融業者擴大對大陸市場的布局及業務經營,同時可提供臺商更便利之金融服務。至於提高陸銀參股比例方面,應有助雙方建立策略聯盟,有利國銀拓展大陸市場以及厚植我銀行資本。

有關雙方開放承諾內容說明如下:

一、銀行業

(一) 陸方對我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福建省之分行,承諾開放設立較其他WTO會員優惠之同省異地支行,同時放寬國銀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臺資企業範圍,並開放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等。另外陸方亦承諾我國銀行可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並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

(二) 我方則在考量市場發展需要、兼顧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經營權之穩定下,以差異化方式提高陸銀來臺參股投資之比率,並取消陸銀來臺的OECD條件並可增設分行,另大陸銀聯公司得申請來臺設立分支機構。

三、證券期貨業

(一) 陸方對我作出較WTO會員優惠之開放承諾,本次承諾事項包括:

1.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 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一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且臺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

3. 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內各設一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4. 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臺資持股比例最高達49%。

5. 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內投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6. 設立合資期貨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49%。

7. 允許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8. 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陸方原於102年1月29日金證會同意將「積極考慮」臺灣金融業者需求,以RQFII方式投資大陸。於此次開放項目中,已確立「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將有助於提升臺資金融機構人民幣計價商品的競爭力,進一步推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

(二) 我方對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來臺灣設立代表處應具備之海外業務經驗條件,調整為2年以上;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臺灣證券之限額,初期可考慮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

三、保險業

(一) 陸方承諾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我國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二) 我方則將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

四、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列於非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承諾)

陸方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地區申請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之有效期由1年延長為2年;且允許臺灣會計師在大陸設立的符合大陸代理記帳管理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等。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本協議之後續協商以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平台等溝通機制,為我金融業者爭取更多有利的經營條件,俾進一步拓展大陸市場及商機。金管會亦將兼顧國內金融穩定,審慎推動兩岸金融業務往來。

至於開放項目實施之確切日期,依據本協議第廿四條,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有關附件一承諾事項則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金管會表示,將配合我國內相關程序及規定,儘速落實雙方之開放承諾。(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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