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9月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0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對玉山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對帳單未依規定登載買進之外國債券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辦理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價格合理性檢核,未由風險管理人員或非屬交易單位人員辦理、辦理客戶持續審查措施,未於客戶風險異動為高風險時,即時對高風險客戶辦理加強盡職審查作業、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未依規定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玉山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玉山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