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7月份、8月份營運情形及未公告申報113年9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