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6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與關係人歐愛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授權及移轉「OiKID」英文線上學習平台經營權契約,案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簽訂,惟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遲至110年7月27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