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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南光-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即上訴人),本公司為被告(即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3/04/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證書號:I342212,下稱「系爭專利」)乙事,向智慧法院提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智慧法院第二審113年4月30日宣判主文略記如下:
(1)原判決關於命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其餘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3)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其餘上訴駁回。
(4)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之上訴駁回。
(5)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上訴部分,由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七,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連帶負擔;關於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上訴部分,由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上訴策略,因該案件仍繫屬於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故難以評估該案對於本公司財務與業務影響。
(2)系爭專利已於113年1月28日專利期滿,不影響「嘔克朗注射劑」之市場銷售,故本公司之業務應不致於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就智慧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利部分,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上訴策略。
(2)就智慧法院第二審判決給付金額,少於第一審判決金額,因本公司就第一審判決金額已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故無需另供擔保。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