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與前員工等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法院判決其應賠償公司約1956萬元(補充)

2024/05/1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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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同泰-補充:本公司依法向2位前員工李遠智及李家銘等相關人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本公司金額為新台幣19,562,635元。

1.事實發生日:113/05/09
2.公司名稱: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年4月11日,根據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所認,關於本公司2位前員工李遠智及李家銘利用職務上機會,夥同他人使本公司為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致本公司受損害之行為,向新北地方法院對2位前員工李遠智、李家銘,及李蕙如、張星五、周詠昕、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及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於113年5月7日新北地方法院宣判,上述被告等人(法人)應連帶給付本公司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持續依法向該涉案前員工等人追討本公司應得之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本公司金額為新台幣19,562,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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