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9月19日
二、受裁罰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鄭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查該私募普通股案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該公司未於該次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辦理公告申報前揭情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