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0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之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間對中信證券松江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與客戶有款項借貸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中信證券停止該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2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