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11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111年2月14日 因應111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金管會將於近日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11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111年2月14日。 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金管會107年12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令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係指合併營業收入額、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資金貸與餘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