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3/12公布,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恆生財經台製播「股市永勝」節目,業務人員王文良97年7月18日下午14時30分於節目中,未提供財務狀況及其他分析依據,逕自舉出特定股票跌停係因該等公司可能為地雷,建議投資人放空,已涉有使投資人誤信之行為,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處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