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併中嘉案,公平會以附條件方式准了

2015/12/30 13:28

MoneyDJ新聞 2015-12-30 13:28:36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遠傳(4904)攜手摩根士丹利亞洲併購中嘉案,於年底前過關。公平會今(30)日宣布,有關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IV,L.L.C.擬與安順開發、博康開發及其從屬公司(包括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及吉隆等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結合,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本案僅涉及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母公司之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故實施後,對相關市場之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尚無明顯影響;經審酌,本案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但有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以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數位匯流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照公平會處理原則規定,認為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不過,公平會指出,遠傳依現有事證資料,尚難認屬本案之參與結合事業,惟查遠傳係因現行法令限制,目前尚無法以股東身分直接投資有線電視事業,而改以持有不具股權轉換性質之普通公司債方式,獲取於相關法令鬆綁後入主中嘉集團之先機,以強化其數位匯流之版圖。考量遠傳前開目的及策略,故仍未能完全排除遠傳於相關法令鬆綁前,先透過其他方式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或有共同經營、委託經營等結合態樣之可能性,而致影響本案之前開競爭評估。

為進一步消弭前開疑慮,以確保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附加下列負擔,包括不得為下列行為,例如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等。此外,公平會也要求每6個月彙送遠傳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內容清單。

公平會表示,本次委員會議已決議另行文遠傳,提醒該公司未來倘與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有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各款之結合型態,須依法向本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如遠傳有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情形,公平會當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規定予以嚴懲,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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