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2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蔡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5款、第11款及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1款、第17款及同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4月25日對宏遠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蔡OO有代客戶保管存摺、攜帶及使用客戶提供未經公司允准之筆電至營業場所並代理客戶下單,及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未具價格之全權委託及宏遠證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停止台中分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蔡OO6個月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