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癌症險已經生效,得到癌症卻得不到理賠?

2015/02/19 08:34

小婷最近肩頸酸痛感覺到不適,整個人常莫名陷入疲倦感,甚至影響到工作,於是安排至大醫院做電腦斷層掃描與病理切片,之後檢查報告出爐,沒想到罹患了何杰金氏淋巴瘤(第二期癌症),馬上接受醫師建議與安排,積極展開化療與電療方式來抗癌。治療期間,小婷想起了過去有投保癌症保險,便立刻著手申請保險理賠,但最後卻遭保險公司以「等待期間內就已經罹患癌症」為由拒絕理賠,小婷卻難以理解,明明已經生效的保險,為什麼卻不是馬上就有保障呢?

事情鬧上法院,保險公司提出:「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就是癌症保險的等待期,小婷在6月4日投保,等待期的終止日是9月1日,雖然被發現癌症是在9 月8日,表面上過了等待期後才發現,但依照醫院的「診療病歷記錄」來看,9月8日就診記錄中,寫了8X8公分的淋巴瘤不會短期間就這麼大,顯見在等待期內就已經罹患癌症了,保險公司依條款約定不負理賠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等待期」指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疾病,所以保險公司有此規定也是藉此防範短期出險,等待期同時是保險業之主管機關所認可的,不過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再依照小婷投保的癌症險保單條款敘述來看:「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病理切片或其他足以證明癌症之檢驗報告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依這個約定,小婷的情形只要符合「等待期間屆滿」、「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二要件,保險公司就應該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然而,現在保險公司自行認定成「等待期間屆滿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癌症才負理賠責任,等於在原有的條款給付要件上,加上條款上沒有的限制,法官不予採信,加上小婷的律師也指出:「癌症有潛伏、症狀不明、發現不易等特性,難以確定是在等待期間就已經罹患癌症。」後續保險公司再提出保險法127條拒理賠,法官亦不予採信,小婷最終如願獲得了保險理賠金。

在慶幸小婷獲得了理賠之餘,我們仍發現有不少的理賠糾紛與等待期認定有關,仍有許多的案例不斷的發生。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投保各類險種之前,務必了解自己所購買的保單對等待期的定義如何?(除了原本就沒有等待期限制條款外)以減少發生理賠時不必要的糾紛。

註:

1. 案例改編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保險字第5號

2. 等待期圖示如下: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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