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益說明書香樓「三三一震災」事件處理情形

2002/08/02 08:12

精實新聞 2002-08-02 08:12:56 記者 黃玲惠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436)福益-本公司書香樓「三三一震災」事件處理說明公告股東常會等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91/08/01
2.發生緣由:
壹、處理經過大事記
福益公司謹就土城市明德路一段九十三巷四、六號地上七樓建物(下稱「書香樓」,各層主建物樓地板面積總計1706.16平方公尺,約合516坪)於三三一大地震中受損善後處理經過大要列明如下表:
910331 於本年三三一大地震發生當天,福益公司立即派員前往了解狀況。
910401 上午亦再派員前往勘查現場。
910402 與住戶舉行第一次協調會。
910403 正式送文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
910404 福益公司先行發放每戶新台幣四萬元慰問金(收據載明:「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發放時已告知本人,此慰問金之發放不得視為任何法律責任之承認或承擔。」)。
910507 與住戶舉行第二次協調會(李文忠立委主持)。
910529 與住戶舉行第三次協調會(李文忠立委主持)。
910625 住戶改委請土城市公所主持第四次協調會。
910702 福益公司依第四次協調會所訂日期再次提出處理方案。
910715 於住戶委任律師鄭文龍律師處舉行第五次協調會。
910722 依第五次協調會所訂日期再提出處理方案。
910723 鄭文龍律師代表住戶提出相對處理方案予福益公司。同日,收到住戶吳侑霖存證信函要求買回其屋,顯示住戶內部對於善後處理之意見已有分岐,福益公司無所適從。
910724 福益公司認為鄭文龍律師所提要求多有不合理之處,擬再與律師研議針對其要求再行協商。孰料,住戶竟於書香樓四處懸掛多幅巨型白布條,以情緒性侮辱文字詆誹福益公司、其負責人及其他人員。
910731 住戶非法集會至福益公司包圍抗爭。
貳、土木技師鑑定結論
依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九一三○七四三號鑑定報告書記載:「依據中央氣象局民國91年331地震資料,距鑑定標的物工址最近積穗國小地震測站資料(附件九),最大水平加速度156.48m/sec2 (東西向)、140.14m/sec2(南北向)、73.94m/sec2(垂直向)。比較民國88年921地震最大水平加速度108.26m.sec2(東西向)、112.16m/sec2(南北向)、57.36m/sec2(垂直向)超過很多,就東西向之最大水平加速度已超過1.45倍以上。鑑定標的物所在工址地區,屬台北盆地山區邊緣,在其東側不遠處即是山區,並有台北斷層通過,地震波經反射折射有放大效應。又因鑑定標的物之基地地質軟弱,筏式基座座落在軟弱地層,建物自有周期與地層卓越周期較易發生共振,產生放大效應,故工址之最大水平加速度研判應比積穗國小測站測得最大水平加速度156.48m/sec2還要大,從附近有四棟建築物嚴重受損可證之。」(第九頁),其結論記載(第十二頁末段):「總而言之,鑑定標的物承受三三一地震造成破壞,乃是鑑定標的物工址地區特性的影響較其他地方大,又鑑定標的物座落地層地質軟弱,造成地震作用力有放大效應,達法規地震力。壹樓因有騎樓存在為軟層,有五根柱頂部柱梁接頭下未見箍筋第一間距約四○公分過大,此鋼筋彎紮之人因要素,遂使柱頂無法充分發揮韌性效果,提高耐震能力,遂引致破壞。已達法規規定值之較大地震力及柱頂箍筋間距過大之施工人因要素兩者為鑑定標的物損壞之重要互因。」。可知,三三一地震係造成書香樓在地震中嚴重受損之重要因素之一,住戶四處宣稱福益公司興建之房屋不耐區區四級地震云云,與事實全然不符。
參、福益公司完全依法委請專業人員監造興建
福益公司固為書香樓之起造人及出賣人之一,但並非書香樓之承攬工程人,也非監造人。福益公司係建設公司而非營造業者,業務僅係「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國民住宅等之出租出售業務。」,本身不得從事任何工程營造業務。就書香樓興建工程,福益公司係委託合格領有建築師執照之蔡錦勝建築師設計,並由其依法擔任監造人,再委託甲級營造廠商「一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建造,此有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八十三土使字第一七六七號使用執照及工程契約書可憑。其次,福益公司委託一福公司承攬建造書香樓,依照契約書所附工程標單所載,福益公司要求之混凝土與鋼筋品質,均符合建築設計規範(混凝土為3000PSI/PC,鋼筋為FY=2800KG/C㎡),福益公司當年發包之工程價額亦不低市場一般工程造價,是福益公司絕無住戶四處宣稱之「偷工減料」意圖與行為,住戶所稱概與事實不符。書香樓若有施工不實情事,絕非出於福益公司之授意。
肆、福益公司誠意與住戶協調處理
自以上大事記可以了解,福益公司一直本於企業道德與服務客戶之宗旨,願對住戶提供必要協助以使其得早日回復正常生活。惟住戶在協調過程中卻完全針對福益公司,毫不考量書香樓於震災中受損乙事,不論係人為或天災因素,均無可歸責於福益公司,卻一再對福益公司提出不合理處理條件,並強求福益公司無條件接受。例如:福益公司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提議:「一、由原設計人兼監造人蔡錦勝建築師按最新建築技術規範,無酬負責重建建物之設計(除法令修改部分須依法重新設計者外,原則上按原建物形式與面積設計之)後,由福益公司依政府核准圖說委託合格營造商重建書香樓。工程營造之監造則由蔡建築師會同住戶代表一同監造之;二、福益公司同意上述第一項方案(由福益公司委託合格營造商重建書香樓),須以雙方就以下條件達成協議為前提:(一)住戶得自政府機關受領之每戶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住屋補助金,全數用以支付重建書香樓之營建費用之一部分,餘額由福益公司負擔。....(四)因重建後係新屋,且新法令要求之消防安全等設備之標準均較舊屋為高,故應計算五十分之七之折舊。【註:本處理方案僅供討論之用,並非福益公司捨棄任何權利或抗辯之意思表示。】」但是,對於福益公司之提案,住戶卻拒絕接受折舊計算的觀念;又住戶事實上接受縣政府之住屋救助(旨在補助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所有權人之重建或重購經費)及租金補助(旨在補助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所有權人一年期間租金),卻又要求福益公司承擔百分之百的重建經費與重建期間租金支出;又福益公司已發放每戶四萬元慰問金,住戶雖主張福益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卻又拒絕將上開金額列入本公司已付補償金之一部分。諸此種種,縱使福益公司於協調會中一再加碼、退讓,猶無法滿足住戶之需求,住戶宣稱福益公司對善後處理乙事不聞不問,僅派低層職員敷衍云云,與事實全然不符(福益公司自始至終委派公司高級經理人及律師代表公司與住戶誠意協調)。福益公司從未關閉誠意協商之門,然亦不能屈從於群眾抗爭,而犧牲股東權益,此為福益公司處理書香樓震災事件之一貫態度與堅持。
3.因應措施:同說明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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