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遭裁罰10萬元

2012/09/03 16:5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977)南國-公告高雄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1.事實發生日 :101/09/03
2.發生緣由:於101年2月11日第36頻道富邦購物2台宣播「傅娟代言-五兆原持續舒敏菁華加購組」及101年2月14日第81頻道富邦購物3台宣播「傅娟代言-五兆原持續舒敏菁華(敏感byebye超值組)」等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1年09月28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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