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 9月24日
一、有價證券:泰金寶-DR ﹝代號9105﹞
1處置原因:「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六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c信用交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越南控-DR ﹝代號9110﹞
1處置原因:「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六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