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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特昇-KY-公告特昇-KY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特昇三KY,代碼:6616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12月18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特昇三KY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11月18日至115年12月17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特昇KY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2023年12月21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2028年8月12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11月18日至115年12月17日
(三)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11月18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12月17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12月18日。
(六)收回價款發放日:115年12月24日。
(七)每張債券收回價款: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八)債券收回手續
1.因本轉換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攜帶1.證券存摺2.集保帳戶印鑑,至原交易證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127表單(註明贖回)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即可;交易證券商於收件後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收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權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已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5年12月24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3.債券持有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11月18日)起至屆滿日(115年12月17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12月16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4.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12月21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電話:02-2381-628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12月2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