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開放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
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1年12月7日會同中央銀行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總統102年6月1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891號令公布施行。
主要修正重點為特許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放證券商得經營屬證券商專業之業務範圍,參照現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稅制規定訂定租稅優惠規範,及比照現行證券交易法令明定相關監理規定。
本案修正通過後,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並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資本及信用,以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之規模,對於我國經濟成長,增加金融人才的就業機會等,均有助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