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法今三讀通過 員工獎酬股票可延緩課稅

2015/12/15 15:34

MoneyDJ新聞 2015-12-15 15:34:44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經濟部工業局今(15)日表示,人才與技術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資本,近年國內人才外流嚴重及技術能量不足,產業界多次呼籲政府應重視並予以協助,為回應產業界需求,經濟部於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增修相關條文,於今(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將可進一步提升臺灣產業競爭優勢。本次修正案重點包括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以及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預計本次修法對國內產業在吸引人才與提升技術能量方面均將有所助益。

在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方面,工業局指出,人才是產業發展的主要關鍵重點,為協助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增訂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主要獎酬股票類型均在適用範圍,以強化留才工具之誘因。

另為利於公司彈性運用員工獎酬工具,並考量實務上公司員工有母子公司間輪調之情形,以及公司發展新興事業或海外成立子公司擴展業務需求,適用對象除本身公司外,擴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排除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同時設有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等規定,引導公司有效運用留才工具。

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方面,工業局指出,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增訂第12條之1,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倘讓與或授權的對象為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則可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公司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以促進創新技術產業化。

至於在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方面,工業局表示,針對現行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規定,考量新創事業初期於研發新產品期間尚未量產並無營業獲利,另公司也有研發期間較長且投入金額較多之情形,其研發支出無法於當年度抵減,因此配合產業實務需要作修正,公司研發支出可就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以提供彈性作法來強化業者投入創新研發誘因,引導公司持續投入研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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