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交換價若相等 可免徵契稅

2012/10/09 11:07

精實新聞 2012-10-09 11:07:13 記者 戴詩珊 報導

北京商報報導,大陸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昨(8)日針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進行統一解答時表示,日常生活中的房屋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若相等,則可以免徵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等都需要繳納契稅。徵收過程中,如果價格不相同,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為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稅率來計算繳納。

大陸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解釋,在房屋交換過程中,如果交換價格相同則可以不用繳納契稅。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契稅徵收規定,如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也可免徵契稅,如果因不可抗力住房損毀而重新購買住房的,也可減徵或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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