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眾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本會95年10月18日金管證七字第0950132780號令。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眾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有逾規定比率情事,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大眾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