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9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1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本會核准即變更營業處所,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102條規定,予以糾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