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證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48萬元罰鍰等裁罰

2021/05/13 08:47

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5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朱○○、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1款、第17款、第18款、第20款及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9年10月19日對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朱○○及陳○○以手機接受未具授權書代理人委託買賣股票、前於櫃買中心查核時出具不實說明書偽稱係客戶當面委託,且經查有代理他人買賣股票、及代保管客戶印鑑等違規情事。
(二)上開缺失顯示國票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分別停止業務人員朱○○、陳○○1年及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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