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科公佈東雅電子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員工分紅配股辦法

2003/07/14 08:26

精實新聞 2003-07-14 08:26:47 記者 黃玲惠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9102)東亞科-新加坡東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92/07/11
2.發生緣由: 不適用
3.因應措施: 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新加坡東亞科技有限公司
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員工分紅配股辦法公告
新加坡東亞科技有限公司(「東亞科技」或「公司」)之董事會宣佈,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其為東亞科技持股87.5%,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子公司),已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員工分紅配股辦法如下:
(a) 東雅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股權憑證辦法」)係依據中華民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佈之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訂定;
(b) 東雅員工分紅配股辦法(「分紅配股辦法」)依東雅公司章程第廿一條規定,將淨收益之5%至15%,以現金、新股或二者兼備之方式,分配予公司員工,作為員工紅利。
東雅於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召開股東常會,通過依二00三年之分紅配股辦法發行八十六萬四千八百六十一(864,861)股新股,並依「認股權憑證辦法」發行總數不超過六百萬(6,000,000)股之新股。
以下為認股權憑證辦法及分紅配股辦法之摘要:
A. 東雅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
1. 制定認股權憑證辦法之目的
認股權憑證辦法之目的,在於對符合資格、及對東雅之成功及發展有所貢獻之東雅員工,提供員工入股機會。東雅董事認為,實施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將激勵員工盡力表現、達到最高效率及生產力,並吸引及招攬具備有利於東雅長期成長及獲利所需能力及專業知識之新人。
2. 發行總數
依「認股權憑證辦法」得發行之新股總數為6,000,000股。
依「認股權憑證辦法」於任何日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新股總數,與依東雅所實施現行有效之其他認股權、股票獎勵、績效股份或限制股份方案(包括以下「分紅配股辦法」)所授予之所有獎勵而發行或可發行之新股數額,合計不得超過東雅於該日期前一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
3. 參加資格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認股權人資格為:
(1)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十七職等(含)以上之東雅全職員工。
(2) 為引進具特殊專才者,經董事長專案核准者,唯須於到職後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3) 其他東雅員工績效卓著,有特殊貢獻者,經董事長核准者。
(4) 子公司其他員工對東雅有特殊貢獻者,經董事長核准者。
東雅之控制性持股股東及其關係人無參與「認股權憑證辦法」之資格。控制性持股股東指直接或間接持有15%以上之東雅具投票權之股份或實質控制東雅之股東。依前開定義,劉政林先生為控制性持股股東,無參與「認股權憑證辦法」之資格。
4. 「認股權憑證辦法」之執行與管理
「認股權憑證辦法」由東雅董事組成之委員會(「認股權憑證辦法委員會」)依東雅董事賦與之權限管理,但委員會之成員不得參與有關配發新股予本人之討論或決定。
5. 執行價格
倘東雅股票已上市(上櫃),認股價格為不低於東雅股票於授予認股權憑證當日,在證券交易所(櫃台買賣中心)之收盤價格;倘東雅股票未上市(上櫃),認股價格為不低於授予認股權憑證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呈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 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行使之認股比例為50%,屆滿三年後,可行使之認股比例為75%,屆滿四年後,可行使之認股比例為100%。東雅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7. 認股權憑證之交付
發給認股權人之股票所享有之權利和東雅其他已發行之股份相同,包括股利或其他宣佈或建議之分配。東雅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 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 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為準)
前之期間。「營業日」為中華民國銀行對外營業之日期。
(3)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倘東雅被命令解散,所有尚未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均失效。
B. 東雅員工分紅配股辦法
1. 制定分紅配股辦法之目的
本辦法以配股獎勵方式,對符合資格及對東雅之成功及發展有所貢獻之東雅員工,提供員工入股機會。東雅董事認為,實施員工分紅配股計畫將激勵員工盡力表現、達到最高效率及生產力,並吸引及招攬具備有利於東雅長期成長及獲利所需能力及專業知識之新人。
2. 發行總數
東雅得將公司淨收益之5%至15%,以現金、新股或二者兼備之方式,分配予員工做為員工紅利。
依「分紅配股辦法」於任何日期發行之新股總數,與依東雅所實施現行有效之其他認股權、股票獎勵、績效股份或限制股份方案(包括上述「認股權憑證辦法」)所授予之所有獎勵而發行或可發行之新股數額,合計不得超過東雅於該日期前一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
3. 參加資格
試用合格、經東雅正式任用,並於增資基準日繼續任職於東雅之員工得參加本辦法。控制股東及其關係人無參與本辦法之資格。控制股東指直接或間接持有東雅已發行股份之15%之人,或實際上對東雅具有控制權之股東。
4. 分紅配股辦法之執行與管理
「分紅配股辦法」由東雅董事組成之委員會(「分紅配股辦法委員會」)依東雅董事賦與之權限管理,但委員會之成員不得參與有關配發新股予本人之審議或決定。
5. 股份之配發
依本分紅配股辦法發給配股權人之新股總數,由「分紅配股辦法委員會」參酌配股權人之工作績效、特殊貢獻及職級,全權審慎決定。
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與慣例,「分紅配股辦法」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新股發行價格。配股權人不須支付依「分紅配股辦法」所領取之新股價金。發給配股權人之股票均已付清股款,享有一切權利,包括基準日在新股發行日之後之已發行股份之股利或其他宣佈或建議之分配,且在其他方面與當時已發行之股份,立於相同地位。「基準日」指東雅所定,決定股份持有人之股利或其他分配之權利之日期。

關於東雅電子
東雅電子是東亞科技持股87.5%,且在台灣設立之子公司,其主要業務係為東亞科技集團設計及製造電子影音產品,包括DVD-套裝家庭劇院系統(DVD-HTiB),網際網路相關產品(MP3),個人視訊錄影機(PVR)、商業用音響、專業用音響、高品質家庭音響、家用點唱機、多媒體揚聲系統、組合音響及專業用顯示器。東雅電子之設計中心位於台灣、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及美國;而其主要之製造中心則位於中國大陸及馬來西亞。

東雅電子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六億元,已發行六千萬股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十元。依其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報顯示,東雅二00二年之營收額為新台幣七十五億元(約為新加坡幣三億八仟七佰萬元)。

關於東亞科技
東亞科技為一在音訊、視訊及網路應用產品之家用娛樂相關產品產業上,具全球領導地位的設計及低成本高效率生產公司。其2002年之營收為新幣6.901億元,已被Forbes Global雜誌選為2002年營業額低於美金10億元之全球最佳200家公司之一。

東亞科技的業務橫擴美國、匈牙利、中國大陸、台灣、香港、馬來西亞、加拿大、義大利及新加坡;產品種類包括DVD套裝家庭劇院系統(DVD-HTiB)、資訊/網路音視訊產品、MP3播放機、個人視訊錄影機(PVRs)、網路收音機、專業用顯示器、高傳真音訊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商業用音訊系統、多媒體揚聲器系統、高傳真揚聲器系統、重低音喇叭及全系列喇叭單體。

東亞科技集團客戶包括許多世界知名品牌,如Philips,Sanyo, Regent (Lennox/Walmart), Samsung, GTH, JBL,Dell, Monsoon, TEAC, Emerson, Mission, Denon,Viewsonic, Logitech, Sony, Kenwood, Panasonic,Sharp, Hitachi, Pioneer, LG, Armstrong, TDK,JVC, D-Link 及 Creativ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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