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自112年起興櫃公司股東會投票應包括電子方式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研議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現行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擴大至興櫃公司投票亦須包括電子方式,並自112年起實施。經統計截至110年9月底,上市櫃公司有1744家、興櫃公司有278家,實施後對投資人行使表決權將更為便利。
本次研議規範增訂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亦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該草案將進行預告,以徵詢外界意見,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