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等電子票證業者可兼營第三方支付 立院三讀

2015/06/10 08:48

MoneyDJ新聞 2015-06-10 08:48:25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立法院昨(9)日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未來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業者(如悠遊卡業者)可相互兼營。此外,允許記名式電子票證儲值帳戶可移轉至同一持卡人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帳戶中。

據了解,目前國內已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包括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以及遠鑫電子票證,總流通卡數約5,726萬張。

根據昨日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業務可相互兼營。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收取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足額準備金;收取款項扣除準備金後,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條文並明訂,民眾儲值款項的「孳息與其他收益須提撥一定比率金額存入銀行專戶中」,作為回饋持卡民眾或金管會規定的用途上。

另外,為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有心人士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自行發行電子票證,本次修正大幅提高其併科罰金上限,自2億元拉高至5億元,開罰對象明訂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等。對於販售非發行機構所發行電子票證,則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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