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配合國內上市公司100年度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期限延至101年4月2日,原預定於本(30)日公告之101年第2季得為認購(售)權證及牛熊證之標的證券,亦順延至前開申報期限截止日後再行公告。
依據證交所篩選權證標的之標準,標的證券需符合下列之規範,始得列為得發行權證之標的:
一、標的證券市值: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
本次標的之篩選配合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延至101年4月2日,符合標準之標的亦延至101年4月3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