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繼開放權證發行人得發行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後,自明(100)年1月3日起申請發行之權證,將調整其到期結算價計算方式。考量標的證券(或指數)若於到期日發生收盤價格(或指數)大幅波動,將影響投資人權益,爰修正相關規定。新制上路前已發行掛牌之權證,仍適用現行以收盤價格(或指數)作為權證到期結算價格(或指數)之計算方式。
現行認購(售)權證到期時採「現金結算」方式履約或「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者,係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作為結算價格(或指數),明年起以國內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到期日結算價格,將調整為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計之;以國內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則調整為以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作為結算指數。證交所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供投資人查詢前開計算結果。
現行制度下,投資人持有權證至到期日,若該權證具履約價值,則有履約價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價利益。如一檔以台積電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履約價格為50元,行使比例1:0.8,若到期當天台積電收盤價格為60元,每單位權證之履約價值為8元〈(60-50)*0.8=8元〉,以持有一張(1,000單位)權證計算,投資人可獲得8,000元結算價款。新制實施後,係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平均價作為結算價格,可降低標的證券股價大幅波動對結算價格之影響,保障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