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6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11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有於部門主管請假時代理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人員兼任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