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10-01 11:20:28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大陸銀監會發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條件,包括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意見稿中提出,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控股股東應具備條件包括:為商業銀行;在大陸境內已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已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60億美元;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銀監會的規定。
除此之外,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其中外方股東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還應當具備條件包括:為商業銀行;在大陸境內已設立代表處,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無須設立代表處;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60億美元;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銀監會的規定。
上述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擬設中外合資銀行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或者不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但與擬設中外合資銀行之間有持有擬設中外合資銀行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等情形的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