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96萬元

2023/08/18 09:06

處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8月17日

二、受裁罰對象: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詹○○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5款、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下稱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第8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辦法)第3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泰山公司112年4月20日召開第10次審計委員會,惟部分討論事項(股權投資案、增建包裝水廠案)遲至112年4月14日始通知,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核有違反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又前開審計委員會並未決議或由主席宣布擇期續行召開,112年5月5日審計委員會應為重新召開而非為續行,且原審計委員會主席已於112年5月4日辭任,泰山公司以續行為由自行召集而非由具審計委員會資格成員者召集112年5月5日審計委員會,當次會議亦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及未設置簽到簿供出席獨立董事簽到,核有違反審委會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

(二)泰山公司原訂112年4月20日召開之第12次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112年5月5日董事會應為重新召開而非為續行,其以續行為由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委員會各董事,核有違反董事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96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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