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16-05-23 16:50:31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今(23)日針對台灣大(3045)與遠傳(4904)頻段訴訟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台灣大應向NCC申請繳回C4頻段;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C4頻率;於繳回C4頻率經NCC核准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C1頻率。對此,台灣大發表聲明表示,將向法院提出上訴,消費者之C1及C4頻段使用權益不受影響。
針對今日與遠傳訴訟案法院宣判結果,台灣大表示,遠傳主張台灣大違約使用C1及C4頻段,要求公司10.058億元損害賠償之議,感謝法官予以駁回。
台灣大重申,C1頻段之取得及C4頻段供2G使用,均為經NCC核准合法使用,法官雖宣判台灣大不得使用C1及C4頻段並申請繳回C4,同時也准許雙方可供擔保及反擔保;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司將向法院提出上訴,消費者之C1及C4頻段使用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