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簡化外資投資審查規定,冀吸引國際投資

2026/01/16 16:40

紐西蘭簡化外資在紐投資審查規定

紐西蘭副總理暨法規部長David Seymour 2025年12月13日宣布「海外投資(國家利益測試及其他事項)修正法〔Overseas Investment (National Interest Test and Other Matters) Amendment Act〕」完成正式立法程序,強調本次修法大幅改革紐國長期以來過於嚴格之外資審查制度,將有助吸引國際投資,提升紐國企業生產力。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增加立法宗旨:在紐國「海外投資法(Overseas Invesment Act, OIA)」將「海外人士/實體控制紐國資產」視為需取得特許前提下,納入「體認外人投資對經濟成長助益」等語,設立放寬低敏感性投資審查要求及加速審核之基礎。

二、簡化並加速審查程序:

以三階段之新「國家利益評估(National Interest Test, NIT)」作為主要審查程序:

第1階段:由「海外投資辦公室(OIO)」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風險評估(initial national interest risk assessment)」,倘無進行國家利益評估者,將直接核准。 

第2階段:倘第 1 階段發現具潛在風險,OIO將深入調查及評估,包括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之影響,以及可否以其他監管機制處理等;OIO在此階段不得駁回申請。

第 3 階段:倘OIO合理懷疑投資案違背紐國國家利益,則將提交主責部長准駁(Ministerial Decision)。

此修正係將原僅針對戰略重要性產業(SIB,包括軍民二用、機場港口、水電通訊基礎設施、金融及媒體等)之「國家利益評估」擴大適用至大多數投資案,包括重大商業資產(價值逾1億紐元資產)等,並取代「效益測試(Benefit to New Zealand Test,須就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對公眾運用之影響、古蹟保護、對重大政策助益、紐國國民是否可監督或參與,以及其他間接利益等進行評估)」。

惟涉及敏感性土地(超過5公頃之農地、住宅用地等)及捕撈配額之投資案,仍須通過「效益評估」。

三、放寬須經投資審查之標準:

新增「上市有限合夥(Listed Limited Partnership)」定義,並將其判定為「外資」之持股門檻由原先合夥公司之25% 提高至上市公司相同之50%,提升此類公司國際市場的募資競爭力。

開放持有 Active Investor Plus (AIP)等簽證人士購買或建造價值 500 萬紐幣以上之單一住宅。(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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