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期貨於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已達代為沖銷標準,卻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且未確實辦理內部稽核作業,與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富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