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6-02-02 13:18:24 新聞中心 發佈
綜合陸媒報導,中國證監會上週五(1/30)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改擴大了戰略投資者類型,明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並進一步強化監管要求。
整體來看,本次修訂主要有6方面內容,一是擴大戰略投資者類型;二是明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是明確資本投資者的基本要求;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進一步強化監管要求;六是完善相關文字表述。
擴大戰略投資者類型方面,依照最新調整,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附條件的商業保險資金、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等機構投資者可作為戰略投資者,以耐心資本作為戰略性資源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方面,堅持戰略投資者應當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新規進一步明確戰略投資者次認購上市公司股份原則上不低於5%,可以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上市公司治理。
資本投資者的基本要求方面,在長期、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參與公司治理基礎上,要求資本投資者應當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產業發展,能幫助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性資源,或顯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市場資源整合或增強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