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5月2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及業務人員王○○。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5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5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國泰證券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業務人員王OO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價格之全權委託、代理客戶申請補發密碼與CA憑證及線上變更電子信箱,及該公司辦理對帳單寄送作業未瞭解寄送失敗原因,致客戶長期未能收到對帳單等情事,顯示國泰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泰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泰證券停止業務人員王OO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