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訓 代子公司力韡公告對Ascion公司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
2026/03/01 21:53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32)偉訓-代子公司力韡公告對Ascion公司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子公司力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韡公司」);
被告為ASCION, LLC dba REVERIE(下稱「Ascion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 Southern Division)。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se No. 25-cv-13494。
4.事實發生日:115/0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力韡公司先前銷售電動家用床產品予Ascion公司,後因產品瑕疵等問題,
Ascion公司向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對力韡公司提出仲裁聲請
(下稱「本仲裁案」)。仲裁庭於114年7月30日做出部分仲裁判斷(下稱
「第一次仲裁判斷」)、於114年10月30日作出第二次仲裁判斷(下稱
「第二次仲裁判斷」),並於115年2月17日做出最終仲裁判斷(下稱
「最終仲裁判斷」,與第一次仲裁判斷及第二次仲裁判斷合稱為
「本案仲裁判斷」)。
(2)前述第一次仲裁判斷中,仲裁庭於第253段第2項表示:「…偉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本程序所涉相關重要時期,均係 Optima 之關係企業(affiliate)而
涵蓋於Ascion 供應契約中對「Optima」(即「供應商」)之定義」,並於第
一次仲裁判斷之註腳2表示:「…Ascion供應契約一開始即將 Optima 定義為
包括其關係企業及子公司,並在該協議中統稱為『供應商』。為便於參照以及
為本仲裁判斷之目的,爰本仲裁判斷以『Optima』一詞代替『供應商』,來指
稱『Optima Healthcare, Inc.及其關係企業及子公司…』」。然因仲裁庭認
為雙方對上開文字之解釋有歧異,故又於第二次仲裁判斷第55段第4項表示第
一次仲裁判斷第253段第6項中使用的「Optima」一詞包括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本公司)在內,致使本公司可能遭不當地解釋為亦受本案仲裁判斷效力
所及。然而,本公司未曾參與本仲裁案、並非本仲裁案之當事人,亦未曾與
Ascion公司簽署過任何供應契約或仲裁協議,上述仲裁判斷之文字恐有過度
延伸仲裁判斷之效力而影響本公司權益之虞。
(3)為救濟上述情事,力韡公司委任美國密西根律師Plunkett Cooney做為訴訟代
理人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求法
院依美國聯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第10條與第11條撤銷或修
改第一次仲裁判斷之註腳2及第253段第2項、第二次仲裁判斷第55段第4項,及
本案仲裁判斷中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將力韡公司之責任延伸至本公司之段落,
並請求法院給予其他公正及適當之救濟。
6.處理過程:
(1)力韡公司於收到第一次仲裁判斷後,即向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
院針對第一次仲裁判斷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Motion to Vacate),Ascion
公司則於114年11月12日就第一次仲裁判斷及第二次仲裁判斷提出確認仲裁判斷
之訴(Motion to Confirm),由於本仲裁案於當時尚在最終審理階段中,故法
官先前指示雙方於美國時間115年2月27日,再針對第一次仲裁判斷、第二次仲
裁判斷及最終仲裁判斷一次性地分別提出撤銷仲裁判斷與確認仲裁判斷之書狀。
(2)本案法官訂於美國密西根時間115年4月8日開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仲裁案最終之結果及影響如本公司115年2月21日序號2之重大訊息公告內容所載。
此外,經諮詢美國密西根律師,本案仲裁判斷在本公司非程序當事人、未同意接受
仲裁及未受正當程序保障之情況下,若遭不當解釋為本公司亦受本案仲裁判斷效力
所及,在美國法下將構成重大之法律瑕疵,而得作為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美國密
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應有較高機會撤銷或修改本案仲裁判斷中涉及本公
司之文字,然仍須視雙方開庭後提出事證之情況及法官心證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與美國密西根律師密切保持聯繫,確實掌握訴訟進程確保維護各方權益,並將依
相關法令規定揭露相關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個股K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