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自1/9起解除對我國食品之進口限制措施

2012/01/11 08:56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自我國公告去(100)年8月1日起出口5大類食品(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無須檢附檢驗證明文件,廠商可逕向海關報運出口後,計有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及韓國等少數國家或地區對我國上述食品仍採取進口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我食品進口、加強邊境查驗及規定應檢附我國核發之檢驗證明文件。
 
近月來經我駐外單位多次與該等國家或地區積極協商後,除韓國、香港紛紛於去年即解除進口我食品需檢附我國檢驗證明文件之規定,恢復正常進口查驗外,續有中國大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因我國已對受塑化劑污染食品採取全部下架、回收並銷毀等措施,我國輸銷大陸食品中鄰苯二甲酸污染風險已得到有效控制,爰於本(101)年1月9日公告自即日起解除對我國食品之進口限制措施,我877項產品去年8月1日以後生產者准許進口,至我其餘五大類食品進口則不受生產日期限制。陸方亦不再要求自我國進口上述產品需檢憑我國出具之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檢測報告,惟陸方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將按規定對進口之我國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和監控,若有不符合其國家標準者,不得進口。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表示,隨著陸方解除對我國食品之進口限制措施後,目前僅餘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仍規定我國特定食品出口至該國均應檢附該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證明文件,由於在我駐外單位多次與該國溝通並促請儘速解除進口限制規定之際,星、馬因陸續發現我少數廠商輸銷食品至該國並未依規定檢附該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證明文件,且經查驗後含有超標塑化劑成分,對我國食品存有疑慮,以致對我仍續採行進口限制措施,其中馬來西亞已重申本年2月4日前我食品如經該國抽驗未有塑化劑含量超標情事,將考慮解除上述進口規定。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再次強調,星、馬目前尚未解除對我特定食品之進口限制措施,呼籲我廠商未來出口列屬特定食品至星、馬時,務必注意出口食品之品質檢驗並應依星、馬2國之進口規定辦理,於出口前先向該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核發檢驗證明或衛生證明等文件,以避免後續可能衍生之貿易糾紛或損失。我國仍將積極透過駐外單位與該國溝通,促請其儘速解除需我國核發檢驗證明之規定,以恢復貿易常態。(資料來源:經濟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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