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投顧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相關管理法令,遭處以糾正及罰鍰60萬元

2024/10/29 08:44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2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蘭克林投顧)。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投顧基金廣告內容,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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