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2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偉君於「股市之寶」電視節目之言論內容,有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及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陳宏偉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