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7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期貨受理客戶國外期貨交易委託,有未經客戶指示即將其國內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撥轉至其國外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兆豐期貨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