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再生:就矽晶片買賣修約協議書爭議向合晶提起上訴案,經高等法院宣判駁回(補充)
2021/01/28 08:2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576)聯合再生-說明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7號判決(補充106/10/14 重訊公告內容)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字第927號
4.事實發生日:110/01/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雙方簽訂之矽晶片買賣修約協議書後續是否履行產生爭議,合晶公司遂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第一審訴訟程序,請求本公司賠償不履行合約造成的損害。
本公司於一審審理中對合晶公司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部分的預付款。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13日一審宣判如下:
本公司應給付合晶公司新台幣5億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同時駁回本公司反訴請求合晶公司返還預付款的部分。(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號)
6.處理過程:收受一審判決後,本公司於106年10月31日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10年1月27日宣判,本公司所提之上訴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此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以及晶圓供應並無重大影響。
2)上述新台幣5億元已於106年10月提存於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未來現金流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針對此宣判內容,本公司深表訝異與不合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就法院判決結果違誤之處,於上訴期限內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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