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誠國際投顧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處24萬元罰鍰等

2011/11/14 08:25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誠國際投顧)及其受雇人韋國慶。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誠國際投顧業務員韋國慶於中華財經台由該公司製播之「大勝先機」節目中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有透過宣稱過去績效及掌握行情等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永誠國際投顧新臺幣24萬元罰鍰,及命令永誠國際投顧停止受雇人韋國慶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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