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接受對自臺灣/印尼等進口之冷軋不銹鋼實施反傾銷措施進行期末復查之申請文件

2023/08/07 12:50

越南工商部貿易救濟局通知接受對自臺灣、印尼、馬來西亞及中國進口之冷軋不銹鋼實施反傾銷措施進行期末復查之申請文件

2019年10月21日越南工商部頒布第3162/QD-BCT號決定有關對自臺灣、印尼、馬來西亞及中國進口之冷軋不銹鋼實施反傾銷措施進行期末復查之最終調查結果。

根據越南外貿管理法第82條第2項之規定,結束實施反傾銷措施前一年,越南工商部部長應做出期末復查之決定。復查內容依照越南外貿管理法第82條第2項及2018年1月15日第10/2018/ND-CP號議定之規定辦理。

越南工商部貿易救濟局通知正式接收本案申請復查之文件。依照第10/2018/ND-CP號議定第62條第2項之規定,自調查機關公布本通知日起30天內,越南國內廠商有權提交復查實施反傾銷措施之申請文件。越南工商部貿易救濟局收件截止日為本(2023)年8月28日。(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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