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泉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3000萬股

2024/05/08 19:4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169)昱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擇定特定人,目前尚未洽訂應募人。
(2)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應募人/與本公司關係)
(a)大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逾10%之大股東。
(b)洪英超/本公司董事長。
(3)應募人為法人,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大之股東資料如下:
(應募人/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與本公司關係)
(a)大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旺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本公司法人董事
(4)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各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1、3 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案各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
(3)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4)本案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因應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強化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衡量市場狀況,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與公開募集相較,因私募有價證券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私募案於各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採無實體方式發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案擬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1次~3次辦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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