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啟動對中國大陸等客貨車輪胎反傾銷稅適用範圍評估程序
中國大陸貿易救濟資訊網公布,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於2023年12月4日發布2023年第49號公告,啟動對2021年GECEX第198號決議和GECEX第176號決議確定反傾銷稅適用範圍評估程序,涉案產品為原產自大陸、韓國、日本、俄羅斯和泰國的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評估內容為是否將與稅則號列4011.20.90項下涉案產品特性相同稅則號列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項下的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組件納入徵稅範圍。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5月16日,巴西對原產自大陸的大客車和卡車用客貨車輪胎啟動反傾銷調查。2009年6月18日,巴西對大陸涉案產品徵收1.12美元/千克至2.59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巴西先後2次,分別於2014年6月17日和2020年5月4日對該案發起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並於2015年5月14日(2015年第32號)第一次延長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反傾銷稅為1.12美元/千克至2.59美元/千克;於2021年5月4日(2021年第198號決議)第二次延長反傾銷措施期限,反傾銷稅為1.05美元/千克至2.59美元/千克,該措施適用於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未指定輪輞的斜交輪胎和客貨車輪胎除外。(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